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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自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之后,大陆法系诸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判例中普遍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并影响到英美法系和国际商事统一立法,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然而,在各国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后,对该制度的理论探讨却远未完善。其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概念、性质、适用类型、赔偿范围等,并未从理论上加以厘清。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适用范围、赔偿原则等问题作了一定探讨,希望能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