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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犯罪改造的一种主要形式。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和2004年了月1日生效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从理论研究走向了实践。随后,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等六省市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已经扩大到18个省市。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推行,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笔者对国内外社区矫正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一些想法。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源起。首先,介绍了中外学者对社区矫正定义的阐述,分析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基本特征。其次,阐述了社区矫正理论的产生,回顾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过程。第二部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实践及借鉴意义。首先从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和理念,法律制度的制定,措施种类的设置以及矫正的执行等方面研究了英国、美国明尼苏达州、德国、日本的社区矫正实践,其次总结了国外的社区矫正的借鉴意义,包括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指导思想和理念比较先进,措施的种类设置比较全面、科学,政府部门、民间组织以及个人积极、广泛参与等。第三部分,社区矫正在我国和谐社会中的价值分析与现状评述。首先,分析了社区矫正在促进社会稳定、体现刑罚对犯罪人的人性化、以及在节约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价值。其次,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进行了评述,指出目前在我国,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国外相比较,我国的社区矫正措施适用面太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犯罪人的权利保障不足;缺乏现代化的管理、矫正手段和方法。第四部分,建立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措施;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拓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模式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意见。最后在结束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一个扼要的概括,指出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推行此项措施,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实现高度的政治文明和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同时指出,对社区矫正,我们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联系实践,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