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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律师兰盖曾提出“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的命题。这一命题表明,确认所有权、财产权是法律的直接宗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财产形式不断的出现。关于财产及其正当性、合理性的讨论,对于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这一点,在近代以来的知识产权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本文从“五朵金花”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着手,围绕“未经作者许可,可否在与作品不相关的商业领域使用作品名称”这一核心问题,以效益主义原则为指导,论证了著作权人应当在知名作品名称上享有商业使用的专属权利,并提出将这种专属权利界定为知名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以及在区分作品为知名作品和普通作品的前提下,运用商品化权对知名作品名称的商业性使用提供法律保护。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五朵金花”案的案情、诉讼请求和法院的判决,并针对本案的核心问题提出笔者的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从效益主义原则的原理出发,从四个角度论述对知名作品名称的商业性使用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一,知名作品名称本身具有超越著作权意义的商业性质。第二,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对于知名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同样适用。第三,保护知名作品名称是推动品牌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第四,中国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司法保护,给知名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借鉴。 第二部分从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权利性质和法律规定出发,论证了中国现有的法律及民事权利类型,无法对知名作品名称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第三部分从商品化现象的现实需要、经济学原理、立法和司法技术等三个角度,论述了引进商品化权的概念,并通过商品化权保护知名作品名称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论述了商品化权的一般理论,包括商品化的概念,商品化权的概念商品化权的主体、商品化权的客体,商品化权的内容和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商品化权和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诸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五部分论述了运用商品化权保护知名作品名称的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包括商品化权主体的判断,“知名作品名称”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的主管机关。 结语部分,论述了对商品化权进行单独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并建议通过修改著作权法来保护知名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最后提出以下三点修改意见:第一,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财产权的规定中,增加一项:“作品名称商业使用权”。第二,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知名作品名称的认定工作。第三,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增加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知名作品名称用于其他商业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