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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并列作为现代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日益成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立法制度、理论研究的热点所在。相比较与他国,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与学术讨论却显得“特立独行”,立法极为概括、学术研究极为冷清。不当得利只在《民法通则》第92条、《民通意见》第131条被涉及,如此简略、概括的法律规定留下的法律空白,导致司法实践对不当得利的曲解和滥用的现象此起彼伏;有关不当得利的学术力作也难觅踪影,以至于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返还范围、举证责任等在司法实践中均具有极大的任意性。不当得利的制度研究与立法的落后,不仅与其在民法体系所占据的支柱身份不相符合,也成为其他法治发达国家诟病我国落后法律制度的利器。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斗胆抛砖引玉,在审视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现状和研究水平的前提下,期望不当得利获得与合同、侵权比肩的立法地位和研究水平,来指引司法实践,以期对我国的不当得利研究有所贡献。同时,上述已论及我国学者对不当得利缺少关注,仅有的关注又集中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探讨少之又少,且笔者研究水平尚浅,故本文将论述的重点定为侵害型不当得利。 本文将根据德国、台湾地区和英美等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的立法、实务情况,通过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就侵害型不当得利进行系统研究,尤其是侵害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该构成要件的分析和返还范围的讨论,希冀能更好地理解侵害型不当得利。除序言与结论外,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以中国法为落脚点的基础上,即以《民法通则》第92条为分析对象的前提下,结合英美法对不当得利的独特处理模式,来丰富对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了解。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对侵害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的理解和具体适用。对此问题,笔者结合大陆法系各种理论,以中国法律语境为出发点,提出侵害型不当得利下“无法律上原因”应适用“权益归属理论”。同时,权益归属理论的难点在于权益的“内容归属”究竟为何,权益归属是一个有待具体化的概念,在该部分,笔者将对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对权益的具体内容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第四部分是对侵害型不当得利下“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的分析,以期保证司法实践的统一性。第五部分是对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进行讨论,包括损失的范围、利益返还问题及得利人不可以扣除的费用。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不当得利在中国未来的发展有些许贡献,在不当得利的立法与研究成为一首扣人心弦的交响曲之前,本文能成为其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