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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直接关系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法》的立法内容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则是《婚姻法》中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之一,当夫妻均未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时,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这一当然适用的“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解释(一)、(二)、(三)的相继出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在不断地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是由于受我国传统“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在婚姻家庭领域仍然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男女不平等现象。而选取法定财产制这一研究对象作为分析婚姻家庭法中的社会性别因素的切入点,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男女基于社会性别角度的平等。本文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出发,旨在探讨如何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才能满足公平、公正以及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从而保障婚姻中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指出法定夫妻财产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属性作为我国现代婚姻法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及紧迫性。接着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即从社会性别的相关理论来研究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只有站在社会性别的角度上立法,才能真正实现夫妻双方的平等。然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基于社会性别视角还存在很多立法问题的缺失。笔者在剖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不足的基础上,对法国、瑞士等发达国家基于社会性别角度立法的先进举措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