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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民国时期关中农村地权分散,少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缺失,自耕农是农村社会的主体,土地租佃率很低,关中这种区别于南方高租佃率的农村社会经济形态被称为“关中模式”。先前众多学者已对“关中模式”进行了不同的解释,作者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总结,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中农村土地交易频率高低的问题;二是自然地理条件与关中地权分散的关系;三是赋税负担对关中地权的影响。以上三点的讨论均着眼于同一个焦点,即把私人地主购地的行为作为中心来讨论。但是,私人土地所有者没能对地权集中起决定作用。本文以关中商人购置土地的情况为例,来说明私人地主对地权分配状况的影响。在明清时期以关中三原、泾阳商人为主的陕西商帮,是当时中国十大商帮之一,实力强大的陕西商人集团使得关中不缺少潜在的大土地所有者。他们在外经商获利之后,大部分挟资回老家,把其资产的一部分投向土地,关中商人有购置土地的习惯,只是没能把地权集中起来成为大地主。南方与关中的情况类似,绝大多数私人地主在农村中是小土地所有者,几千上万亩的私人大地主比较罕见。私人地主之所以没能积累大量土地成为大土地所有者,这是由土地交易特点以及土地集中与分散并存的机制决定的。无论是长江流域还是黄河流域,农村土地买卖都存在这样的特点:出售动机的应急性,交易事件的零散性和单次土地交易的量少性。这决定了单个购买者在某一地区很难一次性购得大量土地,所以土地集中的过程会是相当缓慢。同时,关中地区像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存在众子分家析产的情况,一个家庭大土地所有者因分家化分成众多小土地所有者。另外,很少有单个家庭能够长久的、甚至延续数辈人购置土地如故,地权总是被不断的分割。这些原因使私人地主很难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南方的大地主主要是宗族、庙会这类集团地主,而不是私人地主。关中正是缺少南方那样的集团大地主才导致了地权分散。关中宗族组织实力很弱,它不同于江西、福建、广东等省存在的强力型宗族组织,一个大的同姓宗族就是一个行动单位。关中同姓宗族的下一层户族组织才是村民的行动单位,而且这只限于存在宗族势力的村庄。户族能容纳的家庭数限制了公共土地增加的潜在能力发挥作用和土地向更大规模的集中,因此,户族内的私人土地要被积累形成集团大地主是比较困难的。关中宗族组织没能发展起来的原因主要是,陕西商帮主要是依靠地缘关系成长起来的商人集团,这不同于南方商帮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商业经营形式。陕商这种性质体现在购置土地上,表现为购置土地的多是私人行为,对捐赠族田、壮大宗族势力,没有强烈的愿望,这是关中族田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关中学田、庙地的数量也较少,在总土地数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关中集团大地主的缺失是地权分散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