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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保险代理的迅速发展,农业保险代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缺乏专门的农业保险代理法律、法规,农业保险代理照搬一般保险代理的相关制度,与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严重不符。因此,对农业保险代理制度从理论上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探讨,对规范我国农业保险代理行为,保护投保人、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的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农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在农业保险市场交易活动中,根据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并根据业务量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农业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农业保险代理的特点、实践进行相应的改进。对于农业保险专业代理的组织形式,宜放宽对其的限制,发展合伙型、独资型农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我国农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多元化。农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应仅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对其开展农业保险的损失查勘与理赔业务应进行必要的限制。农业保险代理佣金宜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代理的特点进行改进,丰富农业保险代理佣金判断标准,在具体支付手段上,应根据保险期限灵活采用平均佣金制等制度。对于农业保险代理监督主体,应改变目前由保监会监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立专门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加强对农业保险运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