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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也由传统的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不断转变,儿童福利覆盖的群体范围与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困境儿童群体的生存状况日益得到各界的广泛重视。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在困境儿童群体中,被公安机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困境儿童群体却未得到政府、公众和学术界的足够的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行政违法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是无辜的,其监护问题不应被忽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和机制并不十分健全,导致被公安机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临时监护或监护转移还存在一些困境,使得他们的监护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处理不好,2003年成都“李思怡”案件就有可能重演,并将公安机关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为防止类似“李思怡”案件的再次发生,在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将被采取羁押措施时,往往降格对他们采取非羁押措施,这类做法虽然能够使得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益得到暂时保障,但却使国家法律的刚性和权威受到挑战,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挑战。更有甚者,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行政违法人员以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将无法得到监护作为“挡箭牌”,肆意违法犯罪,而公安机关对此往往一筹莫展。被公安机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是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被公安机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既能保障这类特殊困境儿童群体的监护权益,也能保障公安机关顺利行使打击违法犯罪职能。从世界范围看,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并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立法、行政、社会、司法运行机制,以确保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从界定被公安机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概念出发,介绍了我国被公安机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现状;梳理了我国现行立法制度和配套政策存在的漏洞,并主要以上海市A区为例,介绍了该区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的实践及困境,并对上海市近年来保障困境儿童的探索创新举措进行了评析;介绍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国家亲权理论基础、原则及境外有益经验做法,并就就完善我国被公安机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实施路径进行了思考。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推动包括被公安机关羁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困境儿童监护制度体系的完善,以及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