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量刑证据制度独立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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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量刑证据制度独立性问题的研究,引起刑事司法领域对量刑证据问题的关注,逐渐改变以往重视对定罪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而忽视量刑证据在量刑过程中作用的倾向。第一部分从逻辑上对量刑证据制度的独立性予以分析,首先明确量刑证据的概念,其次从证据的作用、范围与种类、应适用的证据规则角度将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进行对比,阐明由于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角色定位不同,必然导致它们之间存在许多区别,在庭审过程中有必要与定罪证据明确予以区分,分别进行认定。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的方法,将英美法系独立量刑证据制度与大陆法系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由于受宗教文化、刑罚个别化理论和社会复归理论的影响,加之英美法系国家将定罪与量刑置于完全独立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之中,且分别由不同的裁判主体即陪审团与科刑法官分别对被告人进行定罪与量刑裁判,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一套区别于定罪证据制度的,完备的量刑证据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区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庭审由同一审判组织不间断进行审理,由于法官庭前接触证据,公检法机关协同性大于对抗性、被告人诉讼地位相对低下等原因,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制度,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之间的界限不明显,且适用同一证据规则,在庭审中的调查顺序也由法官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警、检机关庭前证据的收集还是法庭调查都更为倾向定罪问题,致使量刑证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刑事理论的发展,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逐渐认识到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制度不利于量刑的准确与公正,纷纷进行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探索。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也是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制度,通过以上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比较,希望能对我国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建立有所启示。第三部分首先从立法与司法层面介绍我国量刑证据的现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多达57个,但对如何确定与每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调整幅度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对于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方法与手段、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等,法官在量刑时应如何确定它们对刑罚的影响程度,也没有做相应的规定。为了规范法官的量刑,达到量刑均衡的效果,《量刑程序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相继出台,其中有很多涉及量刑证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粗疏与零散,不成体系。以药家鑫案为例,许多关键的量刑证据没有被提出,我国量刑证据制度缺失的后果可见一斑。其次,分析我国量刑证据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具体体现在传统上中国传统文化重团体与人治,轻视法律与个人权利,报应观的刑罚观念与息讼的民族心理;从现实角度考虑,侦检一体的诉讼侦查模式,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量刑推理过程不公开。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现阶段亟需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法理及现实基础。随着刑事理论的发展,刑罚个别化理论日益为学界所尊崇,即要根据犯罪人人格特点、生存背景等其个性化的特征,对每个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大量的极具个性化的、有明显差异的量刑证据探究不同犯罪人背后不同的犯罪动机。从现实角度考虑,当前我国已建立起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从而保证法官充分利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提供给量刑证据的充分的时间与空间,对量刑信息享有最大限度的占有量并充分利用之进行量刑裁决。最后由于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全构建起来,有关量刑证据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当中,而且也都在试运行当中,所以在探索过程中肯定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笔者从保障量刑证据制度的独立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需要协调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关系等角度阐释了保障量刑证据制度独立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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