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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十四到十七世纪是近代“国家”的孕育发展时期。关于近代国家的自然法理论在当时颇为盛行。探究自然法思想与近代国家理论之间的关系,对于再现早期近代欧洲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对于了解人文主义政治思想家关于早期近代国家学说的合理性建构都将有所裨益。文章认为,关于近代国家的自然法理论有一个坚实而久远的历史传统渊源和深刻而现实的社会文化背景。自古希腊开始,自然法学说一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独具特色的内容。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思想家们关注的焦点。对国家的起源和运作方式的探究、对社会秩序的恒定追求是思想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亚里士多德主义、斯多葛主义和罗马法的理性精神都是古典文化的宝贵遗产。从十四世纪开始,古典文化的传承刺激或推动了欧洲的社会变革,市民社会和早期近代国家得以孕育、发展;而社会革新又进一步促进了古典精粹的传播与继受,进而促使中世纪经院神学主义自然法向近代世俗的、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嬗变。人文主义政治思想家适应时代的需求继承、发展了传统的自然法学说,经过艰巨的理论探索形成了各种富有特色的自然法思想体系,为近代国家的合法性做了多维、深刻的理论论证。在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推动下,强固的基督教会开始发生分裂,并逐渐蜕变为纯精神的实体,欧洲出现一系列独立、自治的民族国家。但封建势力的退却绝非一厢情愿,新兴市民阶级为了获取更为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毅然举起合法性的理论旗帜。他们一方面积极论证国家起源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给予成长中的王权以理论支持;另一方面,为防止专制王权对市民权利的侵夺,又对国家权力的合理性配置进行必要的理论建构。主权是近代国家的核心要素和重要特征。主权的归属决定着近代国家权力运作的不同形式。其间,自然法思想发挥着关键性的调配和建构作用。就本文而言,自然法的最后一项功能就是它论证了近代国家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