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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得刑事案件辩护的相关证据,能够帮助其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条系统,进而充分运用诉讼权利,有效履行辩护职责。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仅可以抑制过分强势的侦查权,而且能够弥补侦查事实的空白,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真相。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在一定程度上,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了改善,但是,这部法律因法条规定不合理,未完善、细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如豁免权等,在适用时,仍存在指导意义不明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违背了原来的立法初衷。在实际操作中,有关机关及个人依然存在刻意阻挠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行为,导致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不高、调查取证处处受挫的尴尬境地。众所周知,证据是所有诉讼之基础和核心。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围绕证据为核心的诉讼活动,理当在侦控机关惩罚犯罪的职能和辩方(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辩护职能之间加以适当平衡。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我国刑事案件发生率大幅上升,侦查机关为了提高侦查效率,及时查明犯罪,可能会侵犯被指控人的人身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为此,获取充足的辩护资源是辩护律师提供有效辩护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我国这方面还做得有某些缺陷。“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机制的先进经验可以为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目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存在不同的关键因素是刑事诉讼制度互异,分析比较二者之间有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优劣,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权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适当参照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紧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法治运行环境,进一步提出了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如设立有限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加强关联权利的保障,以期进一步加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