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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卓有成效,初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但是重特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灾难性支出仍然时有发生。为此我国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安排,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展开了一系列合作,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分析城乡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根据政策研究和评价效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公私合作发展的建议,具有现实意义。方法:本文在大病保险相关概念界定、公私合作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的典型地区进行案例分析,对公私部门的合作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了现阶段大病保险制度中公私合作的主要形式和成效,收集了江苏省93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大病保险的方案和筹资、偿付、运营情况,采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对统筹地区大病保险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结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的公私合作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促进了大病保险的精细化管理,但是公私合作过程中,准入和退出机制尚不明确,需要法律体系和政策指南的支撑。大病保险运行效果的评价指标比较单一。江苏省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开展情况的研究表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制度并轨不彻底,边际模糊,经办主体复杂,对大病保险的实施造成了压力;大病保险方案的研究表明,统筹地区之间筹资、待遇、保障范围差异较大,起付线和分段偿付比例的设置科学性不足,大病保险开展流程不合理,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合同中盈利上限跨度大,部分地区缺少风险分担和调节机制。对江苏省统筹地区运行指标进行描述性分析和因子分析后表明,统筹地区之间的差别、大病保险筹资、偿付、运行效果不平衡影响制度持续性,保险公司经办存在差异,评价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结论:典型地区的实践经验和江苏省统筹地区大病保险的运行情况表明,大病保险能够切实减轻患病人群的疾病负担,但在公私合作,主要是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公私合作政策层面,需要完善大病保险领域公私合作基本理论的研究,权衡公私部门利益展开多元化的合作,构建大病保险公私合作的法律框架。从实际操作层面,大病保险需要实行较高的统筹层次,试行联合共保,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指南,规范公私合作流程,建立大病保险信息收集和数据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