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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中枢神经系统,渗透在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难以估量的利益蕴含其中。地方金融,一般意义上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由地方政府管理或审批和承担风险处置责任,主要为当地的居民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其地域色彩浓厚,信息对称性强,管理机制灵活,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金融办是我国地方金融迅猛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在当今经济领域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但在我国现有的各级别地方金融办中,除上海、北京、宁夏等部分省市的金融办运作较好、实权较大、相对较强势之外,一些地区的金融办远未“做实”,履职尴尬。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一样,靠的都是利益激励,地方金融办的良性运转必将带来巨大综合性利益,强烈刺激着现行体制对其进行制度革新。周小川博士最早在金融领域的研究中系统地引入了生态学的概念,并积极主张改善法制环境是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作为管理者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一环,地方金融办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刻不容缓。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与问责性,不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的互补关系,独立性是问责性的前提;问责性是独立性的保证。二者的良性关系取决于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既能实现职能机构的独立履责,避免不当干预,亦能实现对其的充分问责。认真研讨地方金融办的独立性和问责性,对于切实保障地方金融办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使其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在总结诸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力于地方金融办的独立性与问责性问题的探讨,企盼能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地方金融办的由来和设置地方金融办的意义。地方金融办设置的初衷多是地方政府为配合中央监管机构监管地方金融部门的工作,它的蓬勃发展则与抑制金融危机息息相关,同时也迎合了地方政府促进地方金融经济发展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此外,地方金融办的设置与发展符合和谐社会下法治政府的构建思想,有利于推动“金融和谐”的实现以及地方金融体制的深入优化。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地方金融办的法律窘境与现实困境。地方金融办的法律窘境包括: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与地方金融立法权的欠缺;法定职权范围不明确;问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现实困境包括:权责不对等;地方与中央金融管理权限划分不合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架构不健全以及中央尚无权威机构对地方金融办统一指导等方面。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地方金融办的独立性。它具体包括独立性的含义与立法要素两部分。地方金融办的独立性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二是独立于中央派驻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三是独立于社会上的利益集团。独立性的立法要素包括履职独立性、人事独立性以及财务独立性三个方面。其中履职独立性是核心要素,即立法必须对地方金融办的履职目标、履职地位以及职权界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地方金融办的问责性。它具体包括问责性的含义与立法要素两部分。地方金融办的问责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地方金融办的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地方金融办作为责任人向问责人就其履职行为作出解释。问责性的立法要素包括履职问责性、履职透明性以及机构问责性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