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公司制度诞生以来,世界各国的公司丑闻频发。各国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屡禁不止也表明,如何构建行之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学者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众所周知,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与高效的监督机制密不可分。中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对国外先进的公司制度移植借鉴并对其进行本土化的结果。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履行监督职权。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弱化,引起了广泛注意。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修改与订正,赋予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等措施。立法者试图通过赋予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使公司能够按各参与方的预期高效经济地运转。然而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在司法实践中仍没有发挥实效。2005年至今,我国公司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屡禁不止,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行使有待加强。关于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以往的学者们主要从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原因分析入手,介绍域外立法的经验和可借鉴之处。本文以2005年公司法改革中赋予公司监事会的调查权虚置这个现象作为切入点,提出公司监事会调查权优化的问题,主张通过强化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途径来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文中首先提出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后虚置的问题,论述了调查权虚置的表现及原因。关于调查权的主体监事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往学者们已有诸多研究,本文不再赘述;文章接着论述加强监事会调查权的理论基础,即调查权具有的性质、地位及意义;然后从调查权的内容、程序及责任制度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虚置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在实践中被虚置,具体表现在公司监事会在实践中很少行使调查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大多由监管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因在于:调查权主体监事会存在独立性不足、任职能力不足;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内容规定不具体;《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程序不完善;公司监事会行使调查权的财务保障不足;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责任制度未建立等。加强公司监事会调查权,首先需要明确它的性质。只有在明确了调查权的性质之后才能从宏观上把握如何强化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关于调查权的性质,本文首先辨析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究竟是一项权力还是权利;在明确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项权力之后,本文接着论证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作为一项权力,与公法中规定的权力有哪些区别。明确了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项权力,是一项私组织内的公共权力后,我们接着讨论它的性质对于公司监事会调查权行使的影响。因为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种私组织(公司)内的公共权力,目的是为了维护私组织内的公共利益,因此当私组织内的公共利益受损时监事会要行使调查权,并履行监督职能。也正是因为公司监事会调查权是一种权力,法律需要对其从内容、行使程序、保障、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定。因为调查权是一种权力,公司监事会在行使时要受到一定的规制和约束。公司监事会在行使调查权时需要遵循法律对调查权的内容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范围,不得怠于行使调查权,也不得超越调查权的范围行使,否则就构成怠于行使调查权或者行使调查权不适当。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程序规定,规范了公司监事会在行使调查权时的步骤,使监事会调查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公司监事会的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司监事会积极履行职责,能够改善公司监事会不积极履职的现状。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责任制度主要分为两个两面:赔偿责任(对公司的赔偿和对第三人的赔偿)和身份性责任。本文最后一部分根据全文对公司监事会调查权的论述,对我国公司监事会调查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优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