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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追偿制度是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维护的一项很好的制度设计,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追偿制度。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尚短,立法上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远远还没有理解到该制度的精髓部分,而致使众多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律师等在实务中常常困惑不断、问题丛生。本文从法理论证、历史溯源、以及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等对此制度进行探讨,研究如何运用此制度来平衡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方面提供些许的参考作用。从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起源、历史发展以及各国立法概况来分析了该项制度的法律性质、运作原理和社会功能,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分析保险代位追偿权与民法、合同法及保险法的相关制度和理论的联系及区别,以及通过横向比较与物上代位权及委付、债权转让、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等,来得出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的本质特征。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角度来分别研究保险代位追偿权,实体权利主要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权利内容和限制。程序权利角度主要研究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包括行使名义、行使对象、行使方式以及司法机关对保险合同的审查问题。对当代位求偿权与直接求偿权发生冲突后如何协调、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自己意见和看法。当保险之赔偿难以填补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并且此时第三人也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直接追偿权就会发生冲突,直接求偿权应当优先。20世纪中叶以来,保险代位追偿权制度的合理性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有些国家也开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代位追偿权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保险代位追偿制度因保险而生,改革只宜在保险法范畴内进行,改革方向应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不增加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负担为主。应从该项制度的根本宗旨出发尽量使各方之间利益达到平衡,在诉讼程序设计上尽量简化诉讼程我国应当在比较中去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一些成熟的立法经验,来弥补和消除我国的立法缺陷,早日建立起我国自己完整的保险代位追偿法律制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