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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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智慧警务”战略为代表的警察权数字赋能为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带来了历史机遇,同时也给公民权利和传统行政法学、警察法学的基本原理提出了挑战。警务工作信息化、数字化虽处起步阶段,但警务模式的更新却在显著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使得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更加失衡。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秩序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以利益衡量的方式形成一种动态平衡,因而必须对数字赋能条件下警察权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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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智慧警务”战略为代表的警察权数字赋能为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带来了历史机遇,同时也给公民权利和传统行政法学、警察法学的基本原理提出了挑战。警务工作信息化、数字化虽处起步阶段,但警务模式的更新却在显著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使得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更加失衡。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秩序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以利益衡量的方式形成一种动态平衡,因而必须对数字赋能条件下警察权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实质限缩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应当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以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对公权力特别是其具体行使方式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本身也应当被视为一种需要得到规制的行政行为。对数字赋能警察权的扩张运用进行审查,应当着眼于行政行为的目的、为达目的所采用的手段以及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匹配度等三个方面。在技术层面,加强数据法治化程度,同时确保警务数据安全,防范算法风险,贯彻算法透明原则。在法律层面,明确规范授权范围,将警务工作的数字化开展限制在法定范围之内,坚持目的特定化的行政行为准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强调程序合法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则。此外,加强监督与救济程序,克服数字技术嫁接于警务工作所凸显和放大的数字鸿沟、算法歧视、不当利用、数据安全、选择性执法、行政刑事职权混同等问题,确保警察权的数字赋能沿着正确的法治化方向,达到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最佳平衡。第一部分“绪论”,介绍本文的基本写作背景,梳理学界既有研究成果和潜在研究空间,提炼、聚焦核心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框架,特别是阐述数字赋能警务的的基本进程和技术框架,以及对正当程序及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干扰和影响。在此基础上,第三部分对数字警务的技术治理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在相关背景下对数据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制。第四部分为对警察权数字化行使的对策建议。根据己掌握材料,针对第二部分中论及的相关挑战,总结当前警察权数字化行使中关于对目的、手段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监督与救济手段。第五部分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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