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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制度最先产生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法务制度产生。企业法务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务作为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在企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管理、争议处理、诉讼辅助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法务制度建设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企业法务进行规范,一些企业也率先建立了自已的法务部门。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这对我国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竞争中必须推进企业法制化。企业必须提高企业法制意识,注重民主科学决策,实行依法经营,增强风险应对体系,才能保证企业权益不受损害。但是,由于受思想认识、法治传统、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局限,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仍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临着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成热、队伍组成不明了等问题,没有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阻碍了我国企业进一步深化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为此,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是当前学界而临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应尽快通过对国内外法务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完善符合中国企业特色的现代企业法务制度。本文认为,企业法务制度完善研究不单单是为了明确和保障我国企业法务人员利益,更是在解决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经济问题。本文就企业法务制度的概念、起源和发展演变做了详细的叙述。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务制度与国国企业法务制度历史沿革和形态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现行企业法务制度进行的调查,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法务制度的局限性。以美国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一新型企业法务制度的有利经验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并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作了探讨。提出了完善的企业法务制度的措施,即应明确企业法务部的结构和人员组成、建立完备的企业法务制度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以及探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的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