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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不平衡等现象而产生,通过弱化投保人一方的如实告知义务、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信赖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可期待利益,以求达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维护正常商业秩序的效果。但是,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大众保险意识的普及,保险业务的种类日趋丰富、公众对投保的参与度也不断提高,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往往沦为投保人一方滥用权利的保障,这就导致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再次失衡,为了解决类似问题,重新构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相互制约的互动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对此,应当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从而在投保人主张该条款时有所限制,以防止滥用。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为不可抗辩条款的基础理论。本章从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界定着手,分析了不可抗辩条款与弃权、禁反言等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并简要梳理了不可抗辩条款从产生到发展的历史沿革,同时,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设立和存在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第二章详细分析了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规则,主要分适用的险种、适用的条件和适用的时间三个部分进行论述,在每一部分的论述过程中,结合我国《保险法》现状和问题,对限制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情形也做出了相应的分析。重点论述了承保范围争议、保险合同不成立这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做出限制,出险通知时间对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响等。第三章主要内容为合同撤销权限制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通过梳理“合同法撤销权”与“保险法解除权”的关系、分析“选择说”与“排除说”的争议,得出支持“选择说”的结论,在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又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同时从不可抗辩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保险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维护诚信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三个方面,论证了合同撤销权限制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保险人撤销权制度的建议,应当区分一般性欺诈和严重性欺诈,保险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仅以严重欺诈为前提,同时限定5年的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