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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大纠纷”(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以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明,它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农村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农村“三大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包括经济利益冲突、土地使用权属确认或法律界定不明确和农民整体思想文化素质不高等等。同时,农村“三大纠纷”对农村经济社会产生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有: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影响农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建国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一套指导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相关理论、政策,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农村基层自治制度、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理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等等。在长期的农村“三大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已形成了一套调解处理农村“三大纠纷”的工作方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纵观当前我国解决农村“三大纠纷”的基本方法,多着眼于从法律和行政手段的方面进行解决,很少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去思考和寻求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法,这是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利益关系主体不明确、调解处理中思想政治工作未发挥应有作用、群众思想文化素质不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培育农村文明风尚相结合,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探索现阶段农村“三大纠纷”的调解处理,创新解决农村“三大纠纷”的工作方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努力搞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在农村“三大纠纷”调解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即:树立执政为民的工作观念,明确利益关系主体;充分发挥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应有作用;提高农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