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共享经济也应运而生。共享汽车便是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互联网+”背景下交通出行模式的重要创新。共享汽车作为一种新型的汽车租赁方式,与传统的汽车租赁相比,具有高效、便捷、低价等诸多优点。与此同时,共享汽车也具有很高的流动性与不稳定性,安全隐患也随之提高,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小到车辆间的摩擦碰撞,大到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关于此类交通事故纠纷,当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基本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来调整,在进行司法实践中,法官便不能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司法审判工作,受害者也可能因此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呈现出多元性与复杂性的特点,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主要通过查阅、思考有关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审判案例、相关理论及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外的研究理论及法律现状,从共享汽车责任承担主体、方式和保护受害者利益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写作背景、研究意义等,并对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为我国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主要介绍共享汽车的含义,总结我国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原因及特征,分析了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中三方主体共享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受害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关于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现状和理论研究现状,找出我国关于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介绍域外各国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现状,通过分析域外各国关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找出了我国目前应当借鉴的内容。第五章主要介绍完善我国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措施,分别从在法律规范中增加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具体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增强运营平台监管,充分发挥保险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等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