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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之下,见义勇为在社会发展中彰显出更强大的道德力量。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各地地方性法规标准不一,法律人在处理见义勇为案件时显得畏首畏尾,见义勇为人得不到充分的物质和精神保障。见义勇为人受害后,因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或因责任承担主体无力承担责任,其损害得不到弥补。社会道德经过一波又一波的打击之后面临滑坡窘境。很多人发出“见义不敢再为”的呼声。社会需要关注见义勇为人受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否应该针对见义勇为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再一次成为学术界广泛讨论的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见义勇为人受害的责任承担机制进行探讨,为这一道德范畴法律化提供参考意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引出对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法律化的价值分析,进而分析见义勇为的内涵与特征;通过与其它法律概念进行比较,力图寻找见义勇为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第二章,结合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素与法律关系分析,通过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明确了何种情况下才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处理见义勇为人与不同人之间的不同法律问题的途径;第三章,通过典型案例引出对见义勇为人受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立法现状分析,概括阐述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本文还比较分析了山东、福建、宁夏的见义勇为条例,力图寻找地方性法规对全国性统一立法的借鉴意义。第四章,尝试构建我国见义勇为人受害的责任承担机制,重点阐述了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的救济途径,对见义勇为人受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全方位立体式的救济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