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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攮攮,皆为利往”,利益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加速剂和终极目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正是以利益为调整对象的,没有了利益,法就缺乏实质的内容。而于此同时,法正是为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控社会利益在个人和群体这间的分配,达到利己和利他的完美结合,从而形成个体在社会中共生的竞争伙伴关系。
伴随着是中国社会进程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利益纷争格局多元化,私人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法律平衡社会关系的热点和集中点;进而促生了私权社会化和责任公共化,公、私法水乳交融,私益和公益共存。而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不仅要照顾私益,更要重视私益的的载体一公益,树立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念,法律公平价值内容才能实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过程中,公民和社会组织旁无责贷,他们是法律的主人,是真正的主体,必须用法赋予他们公益诉讼权来维护公共利益。笔者对针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缺失公益诉讼权行使方面的相关规定,从法学理论角度对公益诉讼权行使进行考究。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中国公益诉讼的缺失和完善出发,借签和引用国内外公益诉讼研究成果,探索公益诉讼权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诉讼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进而对公益诉讼权的基本特征、公益诉讼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笔者对我国公益诉讼权的行使的可性行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从我国公益诉讼权行使理论基础、公益诉讼权行使的宪法依据、公益诉讼权行使的实体法渊源、公益诉讼权行使的司法实践角度,来论证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下,公益诉讼权行使所具备的现实条件。第三部分对我国公益诉讼权行使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法律上的假设,笔者倡议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司法制度和诉讼法制度等措施来保障公益诉讼权的实现。着重从公益诉讼权行使的条件、公益诉讼权行使的主体、公益诉讼权行使的程序、公益诉讼权行使的保障角度来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