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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地便利,对人类文明发展起着巨大作用,可网络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其特有的虚拟性,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许多关于网络方面的犯罪问题,还不能及时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对其予以规制。而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正是基于网络传播的快捷性而得以大肆扩散,并逐渐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本文从三个部分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历史演变以及我国刑法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将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与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规定在相同的法条之下,但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与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相比有其独特之处。第二部分,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入手,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认定进行一一阐述。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客体相同,都为单一客体,侵害的都是公众健康向上的性道德和性风俗。对于“淫秽性”的认定,笔者并不能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淫秽性”的认定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关联性原则和以“少数社会精英标准”为原则。对于淫秽电子信息,只有能够重现并能反复再现的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网络裸聊行为,不管是哪一种形式,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均不构成犯罪,对那些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应该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方式中,上传和下载行为一般都不构成犯罪,对于建立超链接直接指向显示的淫秽电子信息,网络用户只要点击该链接就能直接导入承载淫秽信息的网页,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可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于朋友或同事之间互相转发一些淫秽电子信息,只能认为他们情趣不高,而不能将其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所牟之利只能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间接利益。第三部分,提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防治措施,实行网络实名制并不能有效防止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其最好的治理方式还是通过网络道德教育,提高网络用户们的自身道德素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