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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负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承受国家税收的状况或量度,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企业税负主要以流转税的形式征收。流转税的代表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都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状态。营业税是价内税,在计税营业额营业税的基础上利用适用税率全额征收,成本费用无法税前扣除,一种应税项目往往会多次缴纳营业税,因此,许多企业为避税,往往会采取简化产品的流转过程,减少产品增值额度的办法,由此使得企业本就有限的资金进一步分散,不利于行业集优化的发展,尤其是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严重受阻,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大降低。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只对流转环节增值部分增税,具有如下优势: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避免重复征税;拥有广泛税基,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本文在现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研究基础上,以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了14家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对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首先,整理计算了2009-2014年交通运输业14家样本企业的税负数据,从横向、纵向两个角度展开研究。横向研究中,选定2014年的数据,计算在同一年度下,企业缴纳增值税时的总税负并推算若仍缴纳营业税条件下的总税负,并将二者进行比较;纵向研究中,统计了样本企业2009-2014年的实际税负数据,以营改增发生时点为分界点比较税改前后企业税负的增减变动,并以二级细分行业“水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为分组依据对计算结果进行比较。横向和纵向从不同角度得出了同一结论,即“在这次税制改革中,水路运输类企业的收益最多,税负得到减轻;公路运输类企业税负变化不明显;航空运输类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增值税税负受到销项税率、进项税率、固定资产净值可抵扣进项税额和生产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等因素的影响。在诸多影响因素中,包括可控制性原因和不可控制原因。企业能在主观上影响和控制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的购进和付出的生产成本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根据我国增值税法“以票管税,购进扣除”的税制管理特点,本文第四章研究认为,可抵扣进项作为应纳税额的一个抵减项,它影响了营改增税负增减变动的趋势。换言之,存在一个临界点,当这个抵减项达到临界点时,应税企业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所产生的税收负担相等;当这个抵减项大于临界点时,由于可抵扣金额多,企业缴纳增值税比缴纳营业税时的税收负担减轻,反之亦然。从定义上来说,可抵扣进项包括两部分,一是新增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票,二是生产成本中可抵扣部分。其中可产生进项税票的固定资产购进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正常经营中对固定资产如飞机、轮船等的维护和保养等的支出,这些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固定资产,但它是企业日常经营必要发生的,与经营相关,且年与年之问变化不大,在本文中,将其与可抵扣生产成本合并,称为“常规性抵扣”,此外,企业由于扩大经营、更新换代等决策上的需要大批购进固定资产时,会产生大量的可抵扣进项税票,这样的大规模抵扣并非年年都有,且对当年度税负的下降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称之为“偶发性抵扣”。本文认为,常规性抵扣影响税负变化的整体趋势,偶发性抵扣对抵扣年度的税负变动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做出购进固定资产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其对本年度税负的影响情况,更要考虑企业的现实运营和长远发展,单为增加进项税额而大肆购进生产资料的行为显然不可取。因此,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局势下,真正实现税负减轻需在战略规划的高度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