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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从配偶权中派生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规定。本文旨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模式。第一部分介绍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历史沿革、含义、意义及其性质,是本文的基础。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传统亲属法中规范夫妻关系的重要制度,因此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它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通过法律性质的阐述,各种学术观点的分析,指出其具有法定代理权性质的合理性,为进一步研究夯实了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正确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对行使形式、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注意义务、效力以及滥用代理权后果与限制作了分析。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基础不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因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是否需要指明本人应视情况而定。此外,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应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不得滥用代理权。对于夫妻日常家事的范围,目前存在着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日常家务主义,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仅限于家庭的衣、食、住、行;另一种是生活需要主义,认为其范围在必要时可以扩展到适合家庭生活所需,后者较优。具体判断标准还应结合具体家庭情况而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分内、外两种效力。夫妻因日常家事行为所生债务负连带责任,第三人也有权主张连带责任之适用。除非第三人知道对方有滥用代理权,否则主张权利不受到此种限制。在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侵犯配偶另一方财产权时,应当给予受损害方充分的救济权利,课以行为人财产责任,并免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连带责任。第三部分是全文的归结点。介绍了我国近现代立法中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历史发展和现状,然后讨论了我国引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价值。以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婚姻家庭(亲属)部分为蓝本,探讨了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如何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并提出若干的立法建议。最后一章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论应用的实例分析。通过对发生在我国的两个真实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结合司法解释和国内外学者的见解,讨论了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理论中如何正确引入日常家事相互代理之法理。此外,夫妻分居后主观上明显不再愿意和对方分享生活中的事务,客观上也不再共同生活,因此原则上不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