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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理论源于德日刑法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沧海中的一粒粟米。然而被害人承诺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较为尴尬,实际上无论在我国刑法理论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被害人承诺的影子,但是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对其有明确规定。刑法学理论上对被害人承诺的定义、适用范围、体系地位和成立条件存在诸多观点,理论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运用此理论的混乱。本文就此展开研究。除导言外,本文的正文分为三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为第一章节,主要阐述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被害人承诺的定义、“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同意”之间的概念界定以及其在不同法系中的体系定位。主要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分歧。本章节旨在分析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明确被害人承诺不能单一置于构成要件阶层或者违法性阶层讨论,应当根据具体罪名的不同去划分被害人承诺的体系地位。文章的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节和第三章节,主要讨论被害人承诺的准入规则,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此部分将“被害人承诺”拆分为“被害人”和“承诺”两个部分,并分别展开分析。本章的第一节从“被害人”角度下手,分析被害人承诺资格的有无、承诺权限是否能够包含对国家和社会权益的让渡以及承诺时间是否需要在行为之前做出等,经研究得出被害人承诺理论的适用与法益主体的资格、承诺的时间直接相关。文章认为,此理论的各种研究均贯穿了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极力限制这一出罪事由的滥用。本章第二节则从“承诺”的角度出发,具体讨论承诺的表示方式需明示还是也可以表现为暗示,承诺的对象只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还是行为人的结果也属于此理论的条件之一,抑或是二者都需要被承诺,承诺过后,承诺的相对方是否能够发生转化等一系列问题,本文认为狭义的被害人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承诺的对象即可包括行为,又可包括最终的危害结果、承诺过后相对方不能发生转化。文章的第三部分为第三章,主要为将被害人承诺理论付诸于实践的构想,将此理论由宏观理论上升为微观的具体罪名中。本章节首先是论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被害人承诺理论的适用,再通过借鉴各国做法设想我国被害人承诺制度的成型与适用,尤其是能够某一天也如正当防卫事由一般出现在刑法学教科书中。本章节重点讨论对生命权和对身体健康权的承诺,着重分析安乐死现象,并以犯罪客体为依托,分析被害人承诺制度具体应当适用于分则的哪些罪名。文章认为,被害人承诺理论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但是却缺乏理论支撑,故以此为契机,展望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成型,迫切盼望有一天被害人承诺理论能够很好地融合于我国的刑法体系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能够向前推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