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意义上的纠纷,一般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具有利益色彩的矛盾、冲突、争执或者争议。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能够化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和制度的总称。其中,人民调解就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种有效的方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资源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传统调解中,调解人是由地方权威(地主、里正)或者其他地方精英担任或者控制的,而与传统调解由统治阶级(阶层)掌控不同,人民调解制度中,调解员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人民调解是群众直接参与纠纷解决和自我处理事务的社会管理制度。作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在调解纠纷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具有群众优势的调解人处于居中位置,通过了解当事人纠纷的症结所在,进行说理教育,利益分析,使得当事人放弃对抗心理,进而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由此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强大的能动作用。作为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蕴含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内涵。它的发展和运作流程都有着中国社会变革的历史印记。人民调解在上个世纪,从悄悄萌芽到迅猛崛起,从逐渐普及到沉寂无声,它经历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也在变革中不断地调整自身组织设置的发展。从计划经济时代走进市场经济时代,国家一直没有放弃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扶植。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群众自治组织,其法律地位、组成人员、准入程序以及组织性质都可以进行深入研究。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概况的阐述;第二个部分则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历史与现状进行综述与分析;第三个部分举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设置的理论来源,主要阐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场经济社会当中的组织设置状况;而最后一个部分就是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设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