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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民主,就是所有受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以协商的形式参与法律和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笔者对这一概念进行要素分析,将其分解为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过程、协商结果四个要素,并分别探讨每个要素的含义、条件、特征等内容,厘清西方主要学者在其中的一些主要争议,以期对协商民主有一个比较深入和全面的认识。协商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可以是直接参与也可以是间接参与。协商参与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有:在协商进程中提出对其他所有参与者都有说服力的论点、就他人的论点做出回应、根据协商进程中提出的论点修改自己的建议。因此,协商民主对参与者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他们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有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协商的客体是偏好。偏好是个人或团体对某种利益或价值的喜好。偏好不仅有内容的差异,还有强度的区别,正是这种差异和区别构成了协商的社会基础。自由主义民主认为人们的偏好是既定的,而且对偏好强度没有足够的重视。协商民主则认为,人们的偏好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协商可以使人们的偏好发生转换,而且协商可以使人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不同强度的偏好得以呈现。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人们对协商有“过程论”和“结果论”两种看法,笔者更多地赞成过程论者的看法。协商不仅可以解决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些问题,保障公民权益,更重要的是协商使公民自治的理想得以实现,彰显了公民对于社会的道德责任。协商要在自由、平等、理性的条件下进行,但对于这些条件,也应该具体分析。协商并不以取得共识为最终目的,能取得共识固然可喜,但即使不能取得共识,协商的过程也使政策的合法性显著增强。当没有共识而又急需决策时,可以采用投票的方式,这种偏好转换基础上的投票,具有更高的合法性。总之,协商民主不是一种激进的民主理想,也不是一种新的民主模式,但却是一种在中国大有可为的民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