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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根据“人”这一本质所该享有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它是一种应然权利、普遍权利和具体权利,否认一个人的人权,就是剥夺其做人的权利。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事件损害的是人民的权益、拷问的是政府的良心、践踏的是法律的尊严,并对国家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人权保障建设提出了强烈的质疑。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千呼万唤”声中出台了,新《条例》不负众望地成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人权保障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新《条例》实施后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人权保障建设依然困难重重。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既充分肯定了新《条例》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人权保障建设的积极意义,也看到了新《条例》实施下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人权保障实践还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以为,经济利益的刺激、法律制度的缺陷、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以及公民人权意识的淡薄是导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人权保障不足的主要原因。当前,国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推动房产税的改革;三是铲除“官本位”思想的生存土壤;四是加大惩治违法力度;五是要培养公民人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