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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教唆犯理论具有极大地特殊性与复杂性,是刑法理论中的重点和难点。在教唆犯的相关理论中,教唆犯的未遂理论因为包含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两大重要刑法理论的内容,其理论争议可谓是无处不在。面对理论界的众说纷纭,司法实务界面对教唆犯未遂的相关案例更是表现的不知所从。所以,加强对教唆犯未遂的理论研究,不管是对刑法理论界,还是对司法实务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教唆犯的未遂理论存在诸多争议,所以,本文首先从界定教唆犯的性质入手。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教唆犯性质的争议颇大,理论学说众多。本文在列举了关于教唆犯性质的几种学说之后,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评价,并提出了自己坚持采纳共犯从属性说的观点。本文正是以共犯从属性说的理论为支点,对教唆犯未遂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在共犯从属性说的基础之上,本文接下来论述了教唆犯未遂的成立要件。提出了构成教唆犯的未遂,必须要具备教唆犯未遂的着手、教唆犯未遂的未得逞与教唆犯未遂的意志因素三个要件。在论述构成教唆犯的未遂需要具备的条件时,对各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理论一并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在论文的写作中,本部分可以说是论文的主体部分。为了便于教唆犯未遂的认定,也为了进一步加深对教唆犯未遂理论的学习,本文论述了与教唆犯未遂相关的其他几种教唆犯的停止形态理论。主要包括:教唆犯的未遂与教唆犯的预备、未遂教唆、教唆犯的中止三种理论。通过对上述三种理论的分析,可以明确它们与教唆犯的未遂理论之间的关联,也可以为混乱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可以说,论文本部分的写作是全文的创新点。理论中的不统一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对教唆犯未遂相关理论的讨论,笔者最后对教唆犯的未遂问题进行了立法上的反思,并提出了关于完善教唆犯未遂的立法建议。笔者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对教唆犯未遂理论的关注,在刑事立法中体现出关于教唆犯未遂的相关规定,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刑法发展的世界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