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2016年《入世议定书》“日落条款”的到期,随后而来的是欧盟修改其《反倾销条例》的提案,并且该提案于委员会提起该议案的一年多之后,即2017年11月顺利通过并公布。修订后的法律引入了一种名为“市场扭曲”的新的描述经济因国家干预而扭曲的形态,并且基于此介绍了一种计算符合上述情形的国家进口到欧盟的产品是否发生倾销的新方法。“日落条款”的到期原本意味着我国在国家贸易中被区别对待的“替代国方法”的结束,在对某类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因此需要计算正常价值时,需要以另外一个国家的同类商品的价格对原数据进行取代的一种计算方法。但是通过对“市场扭曲”规则的分析发现,欧盟的这一修法行为很明显是希望通过引入新的概念来规避“日落条款”的到期所导致欧盟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在WTO下的违法性和国际上受到的舆论谴责。文章将会这一事件进行介绍并且阐述“市场扭曲”规则的有关内容。文章第一章首先对欧盟“市场扭曲”有关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对包括经济学上和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定义和内涵在内的部分进行阐述和分析,引入“市场扭曲”的基本内容,然后,在欧盟“严重扭曲”基本定义的基础上对该概念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分析,主要从认定标准的确认、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救济方式的可行性和便利性上探讨“严重扭曲”的立法上的问题。随后,本文在第二章从欧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国“严重扭曲”的报告、《反倾销条例》中“市场扭曲”适用下的价格比较方法和欧盟之前在《反倾销条例》中使用的“替代国价格“计算方法三个方面对欧盟新引进的”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实质进行分析。主要是”涉华报告“中体现的例如国家干预、一党专政等制度的主观性、新的价格比较方法与替代国价格方法存在的相似性、替代国价格方法的定义和目前存在的争议等内容。本文的第三章是全文的重点章节,主要进行欧盟“严重扭曲”制度在WTO下的合法性分析。该章的论述从WTO“非市场经济”的起源开始,主要包括GATT1994的第6款和WTO《反倾销协定》的第2.2款,论述了其实WTO法下并没有规定“非市场经济”的概念,例如欧盟、美国等国在各自的与反倾销相关的立法其实对前两个两款做了无理由的扩充,扩大了“非市场经济”定义、标准,包括进行正常价值计算上对“替代国价格”方法也做了无理由的滥用。同时,该章还分析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替代国价格在到期日后应作何种解释。最后从欧盟“严重扭曲”概念的定义本身不符合WTO法下规定的限制情形,比较两者的差别,得出“市场扭曲”规则违反WTO立法原义的结论。文章的最后一章,则是分析欧盟该项新规可能对我国企业产生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新的规则一些可行的应对方式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