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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状态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中,企业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用人单位对其所雇佣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调动、薪资调整、具体工作地点变动等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将被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调岗调薪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我国《劳动合同法》仅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得另行安排劳动者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得与劳动者协商调岗调薪。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调岗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裁判方法也不一致。现今,由调岗所引发的劳资双方间的争议层出不穷,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规定无法调和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职业稳定权间的冲突,更引发了实践中的一些难题。因此,本文就如何规制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展开论述,以求寻得解决问题的良方。本文由四部分组成,首先简要介绍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的相关理论,包含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的概念、权力来源、种类及其接受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地区对于该问题的规制及评价,以求从中学习有益的经验;第三部分说明了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针对我国在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的三点规制建议,希望对改善我国劳资双方间调岗争议频发现状起到有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