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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来,英美法等国家相继在刑法中引进了严格责任的概念,随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理论不断发展完善,在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严格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环境犯罪领域中已经得到了广泛适用。我国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介绍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理论,但是环境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在我国学术讨论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所以本文先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出发展开讨论。本文认为,在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是指法律并不把犯意作为起诉要件要求控方加以证明,即使主观罪过难以辨清,只要被告实施了刑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其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由法律具体规定其辩护理由来证明其是无过错的),法律依据犯罪人行为和危害而明确推定行为人具备犯罪意思(至少存在过失)的一种归责制度。它强调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即犯意由被告证明。本文在明确严格责任概念的基础上进而论述环境刑法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诸多学者已经通过对适用该原则的理论依据和社会基础做了较为详实的论述。本文以法价值为视角环境刑法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首先以对价值的内涵的分析入题,从法的价值主体评价、法的目的价值、法的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价值这几个层面试着对严格责任原则适用的价值进行定位,指出严格责任原则的价值是存在着不同层次和方面的。具体而言,从法价值主体分析,可知价值主体即行为人有强烈的主观需要和要求,同时也被赋予了时代的色彩,从客观性和主观方面两个方面的论述即说明了这一点。价值主体在这样两个方面的要求就是对某种美好目标的追求,也是价值所要探讨的问题,这类价值的追求表现在法领域中就是法所要实现的目标。从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所体现的法目的价值分析,分为秩序、正义和效益三大法基本价值;从法形式价值分析,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对于法根本的形式价值稳定性和整体性的影响;从法价值评价标准分析严格责任原则适用的价值确认和价值平衡两个方面论述。从对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环境刑法的整个法价值体系分析可知,环境刑法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是符合法价值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