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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公司已然成为重要的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公司制度下隐名股东大量出现。隐名股东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性文件中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出现。长期以来,我国对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规制相对滞后,各地根据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矛盾特点制定了基于不同学说的司法解释和处理意见。直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推出后,这种窘境才得以缓解。但该司法解释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条文数量有限,且未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面对纷繁复杂的实务环境,仍显得捉襟见肘。因此,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必要对隐名股东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的规制。通过论述,笔者认为在隐名股东法律问题规制问题上,应贯彻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原则、有限的私法自治原则、保持利益平衡、维持公司稳定原则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在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前提下上,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个体与社会的利益进行平衡,确保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本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导论主要介绍了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为隐名股东问题的概述。围绕隐名股东的法律概念,分析了隐名股东的特征,比较了隐名股东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并对隐名股东进行了分类。第二章为隐名股东的成因、存在的意义以及规制的必要性研究。第三章为隐名股东问题发展及其规制的现状。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目前规制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比较分析。第四章为隐名股东法律问题规制的原则。为具体规则的制定作理论上的准备。第五章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问题的具体规制。笔者以隐名股东股东资格和隐名投资协议性质为研究基点,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以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予以了具体分析和规制。第六章为解决隐名投资问题的新思路。笔者通过对股权信托制度与隐名股东制度的比较,认为信托制度在解决非直接投资问题上具有优势,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配套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推进股权信托在公司股权投资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十分必要。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对作者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