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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功利原则为基础,边沁谋划了一系列制度方案来推行其功利主义观念。其中包括许多法律制度和政治改革方面的切实可行的建议,这些内容构成了边沁宪政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就是惩罚的科学;普遍功利是它存在的目的,惩罚就是对它所强加的义务的支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边沁强调经验事实、量化分析、语言明晰和推论正确的重要性。政治实践的唯一检验标准就是功利原则,而这又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之上。如果人性在所有人那里都是大致相同的,那么犯罪的各种类别和惩罚的各种类别就能够得以确立。立法者所充当的是政治共同体中快乐和痛苦的主要分配者的角色。根据由此而产生的科学的功利主义,政府的正当职能就在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此外,边沁还认识到政府的第二个主要职能就是确保个人在法律之下的自由,换句话说,也就是“安全”。 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其成员的观点可能不尽相同,政治行为的功利目的要通过宪政改革来实现。在形式方面,宪政改革意味着将所有宪政性法律编纂成一部综合性的宪法典,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都要伴之以合乎逻辑的正当性论证。在内容方面,宪法典要体现“利益的人为同一原则”——也就是说,普遍利益以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利益的和谐一致,将通过立法机构所采纳的立法决议产生正确无误的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反过来就要求通过代议制民主体系确立对人民负责的一院制的立法机构。此外,所有政府行为都将记录在案,还要给予这些记录最大限度的公共性,从而确保开明的公众舆论的形成;而且政府机构要按照既定的议事规则运作。 事实上,边沁乃是第一个发展出“人民主权”观念的伟大的英国政治思想家。尽管他在宪政改革中主张实行代议制民主体系,但是他明确指出民主只不过是一种手段;功利才是目的——也就是说,代议制民主体系必须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最终目的。然而,代议制民主体系是达到这一普遍功利目标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即只有在这种政府体制下,才可能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官员资质最大化、政府成本最小化。最后,尽管宪政自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边沁的“安全”观念阻止了他主张财产权方面的完全平等。宪政自由是由统治者对人民的依附性来保障的,这种依附性给予人民某种防止那些他们不曾批准的措施被实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