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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在各国刑法分则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其进行研究,理论和实践意义都非常重大。对行为犯既遂问题的研究是行为犯研究的核心所在。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术成果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三部分对行为犯这一犯罪形态的既遂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首先,对行为犯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关于行为犯的定义: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特定的物质性犯罪结果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进而,在借鉴刑法学界对行为犯分类的基础上,将行为犯划分为举动犯、过程犯、危险犯和损害犯四种。其次,对我国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行了总体上的探讨,并主张我国犯罪既遂的标准应该采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张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齐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犯的既遂,也应坚持这一标准。紧接着,分析了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围,即认为犯罪既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最后,对行为犯既遂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对我国传统犯罪故意的内涵及与行为犯既遂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并对行为犯故意的应有内涵,即其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笔者分门别类,对行为犯的四种基本类型,即举动犯、过程犯、危险犯和损害犯的既遂标准、既遂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