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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关于股权对外转让方面的立法也一直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制定出完善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法律法规无疑对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和股东收回投资成本,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之后的法律规范变得更加完善和适应审判实践。但不可否认的是,现今的《公司法》虽经多次修改,但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方面仍存在不完善和有争议之处,这样给司法实践和公司实践带来诸多不便。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了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该解释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方面进行了诸多补充。司法解释本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范畴,但作为司法实践中对制定法的补充性规定,通过对司法解释的研究能够为研究者提供一个新的途径,去发现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本文以新《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基点,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发现当前公司立法的不足,为法律的完善贡献自己的智慧。本文首先对论题的选题背景、研究的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法做了概括性的介绍。其次,本人开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本部分的内容是为下文进一步的论述作理论铺垫。再次,本文依据《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中股东同意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阐述,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最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对两大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以发掘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该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占据了文章的主要篇幅。另外,本文根据现有的公司法律规范,还对特殊情形下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分析研究,鉴于篇幅的限制本文选取了出资瑕疵股权对外转让和隐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论述。本次研究过程中,笔者充分运用系统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并引用相关司法案例,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意义和不足,在吸取前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立法和最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最后,通过对相关制度的研究成果和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自己关于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