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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主体过失参与犯罪是刑法学中最复杂的研究课题之一,这个课题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复数主体过失的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出现了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时,是否能够不拆分为多个单数主体犯罪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而是看作一个共同体即共同犯罪对其予以裁量。根据对该问题回答的不同,相应的学说大体可分为“否定学说”和“肯定学说”两大类。我国现行的相关理论通说为“否定学说”,认为复数主体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出现了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时,只有存在共同的故意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当复数主体过失参与犯罪时由于没有共同的故意,不能看作一个共同体,据此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我国没有建立起共同过失犯罪法律制度,现行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视为单独犯罪处理,同时由于共同过失犯罪案件的危害不容忽视,认为要予以刑事打击,但这在逻辑上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那就是如果否定共同过失犯罪,则以单独犯罪的方式往往很难对相关案件做到有效的法律制裁。随着科学技术等加速度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案件激增,这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机关面临很大的压力,以单独犯罪的规则难以处理,以共同犯罪的规则处理又于法无据,基于生命权最大保护的理念,司法机关采取的是实质上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则处理,但不以文字表述出来的办法,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不仅是没有司法约束力的具体案件的裁量在暗地里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而且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不少与理论通说和立法规定实质上背道而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普适性和指导性。某一个法律制度的变动是历史的常态,但是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大厦的基石,需要坚持的是法治,而不是某种具体的法律规定,理论和立法归根到底均是为了更好的实践,构建共同过失犯罪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构建这一制度,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域外共同过失犯罪的制度设计从无到有,其具备的弹性、宽缓性,都对我国的制度设计有所启示,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有例可循,设计相关制度时应注意保留制度的发展空间,坚守制度的谦抑性。构建我国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拨开理论的疑雾,共同犯罪只是在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人为创设的法律概念,共同故意不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永恒的真理,整体性才是共同犯罪的内核,以共同故意为指引结成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整体性并不能必然的排斥掉以共同意思之下的共同行为为中心合成共同犯罪所需要的整体性,“否定学说”失之于绝对,“肯定学说”有其可取之处,我国需要构建一种具有谦抑性的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制度。其次,在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这个大方向确定后,紧接着需要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法律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原则,谦抑性原则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是必不可少的。谦抑性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要求在共同过失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两个阶段都严防刑罚的扩张。“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有利于惩罚和预防犯罪,将共同过失犯罪案件的处理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再次,需要从法律条文上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刑法分总则、分则两个部分。针对总则部分,立法上可采用“条文精简+适当留白”的方式,以精简的法律条文对共同过失犯罪法律制度作出基本的规定,再由理论对这些基本规定进一步阐释,理论阐释的重点是共同过失犯罪确立的条件,包含多元化的主体、共同的意思、共同的行为、共同的结果、支配性的原因力五个要素,且这五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基本规定之外的、刑法总则条文没有涉及的共同过失犯罪的其它内容,由理论在遵循立法意图的前提下予以补充,给制度留下弹性的发展空间。针对分则部分,在保持刑法分则条文稳定性的前提下,可以容忍司法解释对一些具体罪名涉及到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实践问题进行指导。构建我国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制度,并不会对人权的保障形成冲击,因为该制度中存在对共同过失犯罪人的“三重保护”功效:第一重保护就是具备共同实施行为之意思才能进入共同过失犯罪的待选门槛;第二重保护就是复数主体在共同的意思下实施了共同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时,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作为犯罪处理,只有其中起重要作用的主体才构成共同过失犯罪,这个重要作用指的是具有支配性的原因力;第三重保护则是在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后,对共同过失犯罪主体进行分类,区分情节的轻重,对情节较轻的主体从轻处罚,对共同过失犯罪作进一步的宽缓化处理。该“三重保护”功效中,第一重保护和第二重保护是定罪阶段的保护,第三重保护则是量刑阶段的保护,通过这个机制能够有效防范刑罚不当扩张,使构建的共同过失犯罪法律制度既不滞后又不过于超前,更好的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