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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挑选条约”到底是“合法的国籍规划”还是“条约滥用”?多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法庭一直面临着这个问题。在过去的十年中,国际投资仲裁数量不断飙升,“挑选条约”的做法在外国投资争端中不断发展。然而,没有公认的或者权威的定义来解释“挑选条约”。“挑选条约”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投资者可以在一个有利的国家管辖范围内建构或重组他们的投资,从而使他们能够援引通常无法获得的其他投资条约。或者,投资者可以将投资权转让给另一拥有目标国籍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以获得更多有利的投资条约。拥有双重国籍的自然人也可以通过援引其中一个国籍,企图受到特定的更优惠的投资条约的保护。涉及“挑选条约”行为的投资争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不断增多,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在投资仲裁实践中,一些仲裁裁决肯定“挑选条约”行为的效力,而另一些仲裁裁决则否定“挑选条约”的行为效力。比如,在Mobil诉委内瑞拉案、TokiosTokeles诉乌克兰案、AguasdelTunari诉玻利维亚案中,仲裁庭支持了投资者“挑选条约”的做法。但是,在Phoenix Action Ltd诉捷克共和国案,Exxon Mobil Corporation诉委内瑞拉案,Cementownia诉土耳其案中,仲裁庭并没有认可投资者“挑选条约”行为的效力。同时,在学术研究领域中,各学者对“挑选条约”的合法性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本文将围绕国际投资仲裁中“挑选条约”行为的产生、定义、类型、产生原因及与“挑选法院”行为的相关对比,对“挑选条约”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通过对比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仲裁庭允许和限制“挑选条约”的深层原因。最后,就中国如何对投资者的“挑选条约”为进行防范,给出相关措施建议。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投资中“挑选条约”的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挑选条约”的定义、类型、产生原因及与“挑选法院”概念的对比。其中,重点分析了“挑选条约”行为的发生原因和类型。第二部分是关于允许“挑选条约”行为的仲裁案例的分析。首先说明对于支持“挑选条约”行为的考虑因素,如出于主权同意和便于诉诸司法的因素而支持该行为。第三部分是对仲裁实践中限制“挑选条约”行为的案例的分析。然后列举质疑“挑选条约”行为合法性的原因,如其是否违反了互惠原则、善意原则等。第四部分是结合前述分析,通过对投资者“挑选条约”行为的研究,得出该研究对中国的启示。同时,提出相关建议。如通过明确投资条约中“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加入利益否决条款等方式来应对“挑选条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