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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以来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均一再强调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阶段,以传统的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传统集体经济正处于向以农村社区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新型集体经济转化的关键性时期。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制度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 江河万里总有源,树高于尺也有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毛泽东同志的农业合作化理论和思想是我国发展完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总原则和总依据。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在农民小私有制占主体的国家实行合作制,通过合作制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土地思想的基础上,将其应用到俄国的具体实践,提出了适合俄国的农业合作化思想。毛泽东同志在吸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土地思想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实际,开创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土地合作化理论和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合作化理论。 任何制度都不是空穴来风,都扎根于坚实的社会基础。1956-1978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是在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战略规划、“消灭新的两极分化”的政治诉求及互助组、初级社成功的社会实践等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制度经历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两个时期。这两个时期的实践在所有制关系、经营制度及分配制度等方面都有所差别。1956-1978年的农业合作化实践实现了土地私有制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避免新的两极分化、支援国家的工业化、融洽社会关系等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生产关系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劳动监督成本高、劳动激励低等诸多弊端。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必须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坚持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原则,以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标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素质,引导农民通过新型合作化走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