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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的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阻止了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共犯的中止。即便部分共犯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在犯罪结果最终发生了的情形下,根据共同犯罪“部分既遂,全体既遂”的原理,对其也认定为共犯的既遂。但对于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的部分共犯,也以共犯的既遂论处,既不符合常情、常理,又显然有失公正。而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在犯罪过程中意图中止犯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如果以这种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势必造成司法的不公平、不公正。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这种处理方式也不利于鼓励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意,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论文除引言外,主体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共犯中止的概述。论文立足于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基本理论,先简要地介绍了关于共犯本质的不同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共犯中止的概念。然后,主要论述了共犯中止的类型及法律后果。为便于与其他国家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行文中采取了各国相对通行的分类法,即把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类,来论述共犯的中止然后,通过简要介绍国外刑法理论关于单独犯罪中止的立法理由,指出共犯的中止也应减免处罚,只是共犯中止的法律后果只能及于中止者本人。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共犯中止的特征。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刑法理论关于单独犯罪中止的特征,指出共同犯罪的中止应具有主体的特殊性、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四个基本特征。鉴于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是共犯中止最复杂、最具争议的特征之一,文中着重论述了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在行文当中,首先介绍了国外与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关于共犯中止有效性的研究,并进行了简要评述。然后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并逐一对之进行了评析。尤其对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做了重点述评,进而指出其美中不足之处,即其不能公正、合理地评价共同犯罪中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作出诚挚努力的部分共犯的刑事责任。最后,在论文的第三部分阐述了应该通过立法或引入共犯脱离理论来妥善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的中止问题。鉴于目前通过立法途径直接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共犯中止的条款还不能付诸实施,因而论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共犯脱离的含义及其类型与界定等内容,并指出了在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研究中引入共犯脱离理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