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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问题是环境法部门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自环境权概念和理论提出以来,世界各国都开始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制实践,环境法学者也为了环境权的理想殚精竭虑。但是,环境权的制度化、类型化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新的权利,却远远没有完成。笔者以为,环境权的提出有其历史的进步意义,对推动环境法制的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权的制度化本身在理论上和法制实践上存在很多困境,本文指出了这些困境的所在并作了分析阐述,最后认为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存在环境保护上的根本缺陷,现有权利体系和权力又对环境权利进行了化解,因此,环境权的类型化、独立化和法律化已经不必要。环境权的真正出路在于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和权利体系中实现其实质内容,逐步的、分层次的实现其目标。论文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环境权理论的来源并作了评析,认为环境权的提出是作为一种人权意义的存在,是第三代人权即经济社会权利,而人权概念本身存在认识上的差异,环境权作为人权提倡,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权利,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和“思想上的权利”,而不是一项法律上、制度上的权利。承认人权意义的环境权并不表明环境权已经制度化、法律化。论文第二部分通过宪法这个视角分析了环境权的宪法化问题,分析了环境权宪法化成功和失败的实例。对于环境权宪法化的国家,往往从其宪法的性质可以看出,其规定也仅仅具有政治宣誓意义,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环境权制度化并没有完成;对于一些试图实行环境权宪法化而失败的国家,则往往在宪法规定基本权利的态度上非常严肃,这种实用性宪法国家在确认环境权的宪法地位上都持有否定态度。通过这两个方面从而揭示了:无论宪法规定了环境权与否,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在制度的建构上都还没有完成。论文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环境权在理论上的困境。首先笔者分析了环境权概念上的困境,指出至今为止无论是国际文件还是学者的定义都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定义,要给出环境权明确的法律定义存在困难;其次笔者分析了环境权要素确定的困境,指出环境权的主体只可能是个人,而不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不可能是国家,更不可能是人类。笔者通过对环境权客体的分析认为即<WP=4>使个人也很难享有环境权。对于环境权的内容,笔者通过对现有学者对环境权内容的主张,分析指出环境权并没有新的内容,仅仅是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从环境角度的表述。笔者还对环境法学界环境权制度化的理论予以了评析,分析了环境权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等理论的障碍。论文第四部分笔者认为现有法律体系已经实现了环境制度上的自足,倡导环境权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分别从宪法、民法、行政法三个法律部门分别对现行有关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宪法上关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生存权的规定已经能够涵盖环境权的内容,没有必要把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制度以日本为例进行了分析,认为侵权行为制度针对环境侵权做出了采用无过错责任等制度上的调整,已经适应了环境侵权制度保护的需要,然后分析了民法上人格权和财产权制度对环境保护的自足;对行政法通过美国在行政法上的发展,证明了行政法在环境保护上也作了适应环境保护的调整,从而实现了制度资源的自足。论文第五部分分析了各种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生存权和迁徙自由权对环境权的化解。认为这些权利从不同的侧面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了化解,从而证明设立一个独立的、类型化的环境权是不必要的。论文第六部分通过权利和权力关系的历史发展,指出现代法律权利和权力是不冲突的,也指出现代公私法、公权私权交叉融合的趋势,从而指出环境权的部分内容也包含在公共权力的行使中。论文第七部分代结论,认为环境权的制度化的困境是现实存在的,并指出环境权的出路在于,维护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和有关环境的权利体系,逐步的、分层次的实现对环境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