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杀死奸夫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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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奸夫罪在唐宋时期已有相关规定,直到元代才正式入律,明代有了进一步发展,清律在沿袭明律规定的同时,又结合实践需要对其进行增补,至此,杀死奸罪发展到顶峰。本文基于历史学的研究思路,结合大清律例及相关刑科档案的规定,从立法、量刑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入手,以期勾勒还原清代杀死奸夫罪的原貌。研究清代杀死奸夫罪,首先要厘清其概念和内容。本文对清代以前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处置进行梳理,考察杀死奸夫罪的形成和发展。文中第二部分在研究清代杀死奸夫罪的律例文本的基础上,着重从本夫捉奸杀人、因奸杀夫、捉奸未婚妻、男子拒奸、第三人捉奸和亲属相奸这六个方面论述其内容,力求对清代杀死奸夫罪有全面的定义和理解。其次,分析清代杀死奸夫罪的量刑和法律适用规则,这也是文本的重点。本文结合清代律例规定和以《刑案汇览》为代表的刑科档案材料,对杀死奸夫罪的量刑和法律适用进行系统分析。量刑原则贯穿于杀死奸夫罪的立法之中,是指导其运作的重要准则,主要表现为服制定罪、同罪异罚和情理入法。在杀死奸夫罪的法律适用上,又因律例有无明文而有所区别。律例有明文规定时,杀死奸夫罪的法律适用中贯彻着“律为根基,例为主体”的原则,将律文的主旨贯穿司法裁判之中,而在实践中多用例文处理案件,突出例文的主体地位。律例无明文规定时,承审官巧妙地运用实践总结出的技巧,参照成案、直接适用他律或者援引他律加减适用,力求达到案件整体的和谐。同时,情理入法也在清代杀死奸夫罪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表达,司法官吏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会酌情量入情理因素,甚至会以惜牺牲律例的普通适用为代价,力图实现司法公允。清代关于杀奸的律例规定颇多,这与奸罪盛行的社会环境以及“夫为妻纲”的伦理教条密不可分。本文立足杀死奸夫罪的时代背景,对其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评析。杀死奸夫罪意图通过减轻本夫杀奸的处罚和重惩犯奸妇女,来遏制犯奸成风的社会习气,并取得一定效果,但局限于立法技术,其在实践中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如今,尽管杀死奸夫罪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其在立法理念与司法智慧对当下法律实践仍有启迪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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