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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错误免责,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古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影响甚大。长久以来,各国都遵循这一原则,违法性认识错误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曾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然而随着社会进步法制不断健全,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被逐渐发掘,直至今天,西方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理论体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一般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事实情况没有错误的认识,但是对其行为的性质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素来有故意说与责任说之争。目前来看,责任说占据主导地位,主张当行为人产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没有回避的可能性时,应当阻却责任;而在有回避的可能性时,则要考虑减轻刑事责任。我国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探讨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然而由于我国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决定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研究只能存在于我国犯罪故意的之中。而在我国刑法理论的探讨中,针对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主要有了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中说,本文并通过分析对比,认为应当以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我国刑法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要件,当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时可以将其作为过失犯处理,当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则应当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摒弃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认识这一大而空的概念,引进违法性认识,并将其作为犯罪故意成立的判断标准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文章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判断方法做了详细论述,即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事实具有正确认识的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地否定违法性认识。在立法方面,通过重新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增加我国刑法中将具有回避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规定过失犯的条款,将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正式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