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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加强女性权益保护已愈来愈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的思想共识和一致行动。然而,阻挠和限制妇女发展的因素长期存在,贫穷、暴力威胁、疾病、性骚扰、同工不同酬、工作与家庭难以兼顾和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等现象依然使广大妇女陷于一系列权利困境中。如何从理论上回应女性面临的权利困境,以人为目的,从关注人的完整、全面的生活的理论视角来设计平等理念,为人类妇女事业发展探索和开辟新的实践前景,成为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众多学科面临的共同问题。阿玛蒂亚·森和纳斯鲍姆提出的能力进路正是以此探索开辟人类权利保护事业新前景的努力之一。能力进路关注到每一个人实际上能做什么和能够成为什么(能力),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们过自己所珍视的生活的实质性自由,重视人的自由和选择权力,以此来解释妇女权利的平等保护,人类固有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以及男女之间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得到了理论尊重,并被纳入权利保护。这种意义上的权利平等保护是一种积极的、实质性的和广泛的权利平等。这种平等不同于功利主义、资源论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不再只是关注到效用这种主观福利状态或是人们对于资源的需要,而是关注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关注到人们所需资源的差异以及转化资源的人际差异性,关注到了人的自由与社会安排之间的良性互动,对政府和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美国学者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的说法,人要过上一种有尊严并具有平等尊严的人生活,就必须具备在某些核心境域从事功能性活动的能力,这些能力对于人们过上有尊严的好生活必不可少的。要实现人的实质性自由,就必须在这些核心能力上支持人类,使所有的人都处于核心能力门槛之上,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由一个最低限度的能力系列所构成的“好生活”。能力进路的法学意义在于以核心能力为国际文件和国内宪法的基本权利提供哲学基础,构建每一个人都能享有以核心能力为基础的基本权利系列,以此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社会正义。以能力进路来解释妇女权利平等保护问题,重视了妇女的实质性自由、主体性,考察了男女之间基于历史、文化、社会规范等原因造成的能力的差异,要求达到核心能力基本门槛的平等。这不仅能为妇女平等提供一种新的正当化说明,而且也开辟了更为广泛的实践前景。妇女经常被当成是实现别人目的之手段,法律名义上的平等则是以平等的名义复制了不平等。只有以妇女的能力为目的,实现妇女的自由,真正让妇女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才是实现了平等。不再只是给妇女以机会,而是同时培育妇女利用机会的能力;不再只是尊重妇女的自由,而是还包括培育和促进妇女的自由。妇女往往被过份夸大了她们的生育角色,她们被视为是关怀的、情感的,而忽略了她们的生活还有其他的方面,而那些方面同样不可或缺。每一个妇女都应当具备核心能力基本门槛,她的每一种核心能力都应当达到一个最低门槛。能力进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也提出了新视角和新要求。——以能力去解释宪法基本权利,权利获得了新的诠释意义。权利不再是早期自由主义所主张的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二分,而是赋予每一种权利以积极的意义。如政治权利需要应当经由教育培养有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同时要求政府充分保障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物质和制度条件。财产权利要求政府使妇女能识字算数,有基本的管理财产的能力,而不再仅仅是不受不当干预的消极意义。经济、社会等福利权利不再是某种慈善,而根本就是权利本身,对于人的发展和自由实现具有内在价值。各种权利之间相互依存、互相支持。——在立法和法律运作领域,对于妇女平等保护,立法所确认的原则也不再是形式平等,而是实质平等,应将禁止间接歧视也纳入法律,立法和政策的目标应是促进妇女的能力增长,而不是将妇女视作为被动的受益者。同时,不再是象早期自由主义只重视法律名义权利上的平等,而是要求关注法律实施的保障措施,积极促进权利的具体实现。对于法律的适用,法官适用案件不能遵循严格形式主义的逻辑推演,而是应当关注妇女的真实处境,等等。这些都是能力进路理论运用到妇女权利法律保护领域所带来的新要求。家庭自古以来就是女性受到权利剥夺最为严重的领域,家庭当然包含着爱与情感能力,但也还有其他核心能力,不能以爱与情感的名义对女性进行剥夺,应当以妇女的能力为目的,使家庭成员都达到核心能力最低门槛,以核心能力来解释政府和法律对于家庭的干预,以实现家庭领域的正义。这将直接影响到家庭法律和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