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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公司秘书制度。公司秘书产生于英国,原来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因其对完善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的独特功能与价值而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移植。我国对董事会秘书的引入始于境内公司向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引入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适应我国境内公司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法律需要。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表明了我国正式确认了董事会秘书的法定性。但是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其他相关法规中缺乏对董事会秘书权限的保障,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等问题导致现实中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结果中效果发挥不佳。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业群体履职困难重重、执业风险大、价值实现不佳。这要求我们更加深入地对董事会秘书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进行研究。本文首先从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提出了董事会秘书的概念界定,并分析其功能和法理价值。其次,对比国外主要国家地区关于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并从中找出一些先进而且具有适用价值的制度。再次,分析我国董事会秘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然后提出我国在董事会秘书制度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最后,就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本文关于董事会秘书制度完善的建议,并对其加以论证,除了从完善董事会秘书制度本身提出对策,还提出建设辅助性制度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议。本文正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对比明晰董事会秘书的概念,考察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发展,并探讨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功能和法理价值。为后续进一步探讨董事会秘书制度做理论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以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董事会秘书制度作为参考对象,并将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董事会秘书制度对于董事会秘书的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考察,从中得到对完善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阐述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并分析引进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动因,之后对当前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系统的归纳和介绍。第四部分,分析当前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并从董事会秘书制度本身以及外部原因两方面深入分析董事会秘书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对董事会秘书制度提出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结合国外对我国的启示,提出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