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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两岸就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正式达成协议,标志着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正式开放。两岸政府达成的这一协议顺应了两岸同胞加强交流合作的共同愿望,增进了两岸的交流合作与相互了解,对于带动两岸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密切两岸同胞交往、增进两岸同胞福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是以组团旅游进行的,这其中涉及到大陆方面的组团社,台湾方面的地接社,其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随着赴台旅游的升温,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暴露出来。本文分析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在旅游合同、保险以及旅游争议的解决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建议,并结合大陆与台湾正在进行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简称ECFA)对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作出展望。本论文的内容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发展概况及海峡两岸旅游概况,主要内容包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海峡两岸的旅游管理体制概况与两岸的旅游立法概况。第三部分是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的法律问题,内容包括旅游合同概述、当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运作程序、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对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示范合同》相关问题的解读。第四部分是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保险的法律问题,内容包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保险的种类、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在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是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争议的解决问题,主要内容有诉讼类型、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以及判决与裁定的承认。第六部分是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法律机制的展望,主要从区域法和国内法的两个方面作出展望。一方面,积极与台湾协商谈判,建立海峡两岸旅游方面的区域立法;另一方面,完善大陆方面的旅游立法以顺应国际趋势,配合区域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