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结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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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作为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范畴,无论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我国刑法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足够的阐释,以致对犯罪结果在称谓、本质、地位与内容等基本问题上众说纷纭。其中将犯罪结果的本质定位为犯罪的社会意义,还是犯罪引起的客观外界损害是犯罪结果争议的根源。犯罪结果定位为客观外部损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素的属性,能够与犯罪的评价相区别,并为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提供事实素材。犯罪结果作为客观的侵害事实状态,是行为无价值观进行早期刑罚处罚的目的所在,将犯罪结果与刑法意图防止外界损害的目的关联起来,揭示行为只有与外界损害相联系,才有犯罪化必要性的原则。犯罪结果作为侵害事实,与对侵害的评价相区别,而且提升了法益侵害的评价性层次。因此犯罪结果不仅是犯罪客观要素,也与刑法的目的相关联,在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解释上具有限定作用,使得刑法解释谨守刑法规范的核心含义。为客观事实的犯罪结果,进行内部建构,并理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为犯罪的成立、犯罪的认定、犯罪的形态等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论文分为七个部分:导论部分是对犯罪结果面临的困境、犯罪结果具有的巨大潜能、以及对犯罪结果研究的缺失局面的分析。犯罪结果本质的争议,源于犯罪结果定位的理论对峙。而犯罪结果在理论研究上的历史积弱地位,与现代刑罚防卫线的前置,又加剧了犯罪结果的边缘化,无法彰显犯罪结果的潜能。第一章对国内外犯罪结果研究与学说争议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以了解犯罪结果学说的概貌和刑法意义。以自然主义犯罪结果为主调的德国刑法观点,流于粗疏浅显;将犯罪结果与法益侵害关联起来的日本刑法观点,混乱了犯罪构成该当性判断与违法性判断。从前苏联到俄罗斯刑法,犯罪结果从对社会关系的侵害,转变为对法益的侵害。而俄罗斯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分离,导致犯罪结果地位的外移,远离了犯罪的法定条件。英美法系的犯罪结果在犯罪化、刑事政策、证据规则、犯罪形态划分中深具作用,最为凸显的是犯罪结果的入罪限定作用。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结果的名称、本质、地位、内容全面争议,观点林立、无所适从。第二章厘清犯罪结果研究与基本犯罪观、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行为无价值的本质在于早期防止外界的恶,与外界实害相关联的行为,才有犯罪化的前提,因此犯罪结果具有刑法解释的机能;法益的精神化趋势,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所以法益侵害作为价值判断,应该发轫于客观外界损害,才能发挥法益的立法批判功能。以外界损害结果限制刑罚权的早期发动,即以防止外界损害为目的,并以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通常的因果历程为基础,在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之间寻求平衡。第三章是犯罪结果的界定。犯罪结果具有哲学结果的天性,与犯罪行为既相独立,也相贯通。犯罪结果的本质落实在表现意义之上,使犯罪结果与犯罪客体相区分。并能够提出犯罪的评价必须脱胎于犯罪事实要素的要求,从而限制犯罪在价值评价上的主观性。但犯罪结果的事实属性不等于物质,非物质性结果也是犯罪结果的组成部分;犯罪结果的事实性,也否认犯罪结果要经过简单评价。第四章是对犯罪结果的层次与类型进行分析与厘定。犯罪结果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与存在,因此将犯罪结果分为不同的层次与类型,以深入认识犯罪结果的性质、内涵与功能;在犯罪结果的分层上,提出了作为现实结果判断标准的、观念上的犯罪结果——规范结果这一概念,为犯罪结果划分的精细化提供了客观的尺度。解析实害结果与危险状态的内涵与分类,实害结果进一步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以澄清物质性结果与有形物、物质性结果与物理性损害之间的误解。危险状态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有相应实害结果的损害紧迫状态。既遂结果与未遂结果的划分,理论上虽然不限于结果犯,但对结果犯意义重大。在犯罪结果的分型上,犯罪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划分的方法广泛接受。存在多个法律明文的犯罪结果时,应该根据犯罪结果之间有无层次与性质的区别来判定构成结果;直接结果的判断标准是: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支配力是否被介入因素打破。基本结果、加重结果与叠加结果之中,叠加结果是与行为人没有共犯关系的其他人行为叠加在行为人行为之上,形成的犯罪结果。叠加结果的归属于作用上,应该与直接结果相区别。第五章是犯罪结果在犯罪论体系地位的分析与诠释。犯罪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且定罪结果、量刑结果,与构成结果、非构成结果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归属于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结果犯的构成结果、行为犯的定罪结果、结果加重犯之犯罪结果、行为犯之刑罚加重结果。犯罪结果与犯罪客体之间本质、层次与功能不同,犯罪结果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犯罪结果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之间关系密切,特别是在间接目的犯的形态认定中,目的结果具有限制的作用。我国刑法的不作为犯多为结果犯的设置不尽合理,不作犯为以防止规范结果为目的,但有的犯罪不宜以规范结果为成立条件。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应该突破哲学因果关系,建立因果关系的限定与扩张规则。第六章运用犯罪结果解决犯罪认定中的问题。行为与规范结果之间的关联,是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判定的重要标准;犯罪在客观世界启动后,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在于:犯罪行为与规范结果问引起与被引起可能性的大小。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两分法,以及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潜在危险犯三分法,都是从规范结果角度提出的危险犯分类法,犯罪行为与规范结果的关系不同,危险犯判定应该遵循的规则不同。置重犯罪结果的中止犯立法模式,与置重犯罪人意愿的中止犯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中止犯应同时注重主观意愿与客观效果。中止犯的处罚应该考虑“损害”的存在与否,并依据“损害”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减轻刑罚幅度。在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处罚中,犯罪结果是否存在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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