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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基于对现代法学解放目标以及对既有后现代法学权利解放模式的反思,本着对那些生成我们现在状态的规则是如何在我们身上起作用的,我们如何可以脱离这些规则本身设定的范围而在新的意义上起作用的问题的思考,从整体上对既有的后现代法学批判方式进行了思考,在研究方法上选取在方法论和认识论上都有很大创见性的福柯进行“个殊化”研究,集中分析福柯“规训权力”理论。
福柯意识到我们理解的传统权力思想对权力斗争带来的困境:在社会实践中,与后现代法学相伴的社会批判运动产生了方向迷失的问题,即将法律看成压迫合法化的工具和实行差别对待的手段,因而一再强调被传统法律所忽视了的权利来实现所有人的平等,但结果不啻以另一种模式来强调这些群体的特殊性。如果我们只是以各种权利的名义进行一种所谓的权力解放运动,那么这只能是一种权力束身运动。福柯毕生的探究不再依靠那些既有规则去呐喊,而一直在思考得自尼采的一项重要命题,即那些对于我们来说司空见惯的就是无需质疑的吗?它们是如何成为我们生命中无需思考的东西的?那些“构成我们规则的规则”是如何起作用的?正是通过对规训权力的研究,福柯展示了现代规训机制是如何将人一步步限制成现在这个样子的。
依此观之,与既往的后现代法学批判不同,福柯并没有采取一个完全否定或肯定的分析模式。对现代性给我们的自由、公正与福利并不彻底反对,只是通过分析规训权力告诉我们现代性设定的规则运作模式自身设定了什么范围、什么界限。福柯的规训权力思想一方面质疑法律的进步观并指出法律的自由、平等之于规训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也揭示了法律加诸生命权力的压抑。也就是说,当人们认为现代法律越来越人性化的时候,福柯反而主张法律在历史过程中的限度与作用。当人们寄希望于权利模式去实现人的解放的时候,福柯却向我们指出法律模式也只是在权力的统治权模式的变种而已,本身未能超越权力的压制性逻辑。
福柯在方法论上采用系谱学研究思路,将向前看、寻找创新性认识模式的研究视野转向找寻我们行程中可能丢了什么的思路。系谱学是一种对关系或者事件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放弃了现代理论所使用的表层/深层模式和因果模式。与实证主义、历史目的论不同,不是寻求社会事件的连续性、同一性的宏大的历史叙事方式,而是试图从一种微观的角度去重新审视各种社会领域,尤其关注那些被历史遗忘了的、不被人们所了解的、遭到社会排斥的、处于权力边缘的话语。这正是福柯对既有学科研究的重要方法论贡献和批判、反思进路的创造性意义。福柯用他的理论不停警示:我们要加以确立或追求的所谓正当观念与善的观念是是如何形成的?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是否已经改变了它们的意义,是否已将我们认为是善的实践变成了我们不知的或“不意识的”实践?
因此,本文对福柯规训权力与法律的阐述分为五章。
第一章,因为福柯学术思想是非常复杂的,与传统分析福柯理论的模式不同,笔者认为福柯理论的三个时期是相互关联的而非相反。因为本文主要关注福柯规训权力思想,所以需要首先将福柯置于他的理论得以产生的整个学术背景下,着力确定规训权力思想在福柯现代性整体批判中的位置,指出福柯思想发展的过程与解决问题的着眼点,从而才不会误解福柯规训权力思想批判和分析的内容。
随后笔者在第二章思考了福柯为什么要谈规训权力。福柯通过研究规训权力向我们表明传统权力模式在理论上可能会导致本质主义而在现实中则会产生极权主义——奥斯维辛现象。因而在权力研究方法上福柯做出新的贡献,他不去探求权力是什么这一本质主义问题,而是用系谱学方法考察权力是如何运作的。
第三章分析了规训权力的涵义以及“圆形监狱”所代表的规训权力的运作机制。监视、规范化裁决与检查把权力对身体、空间和知识的控制融会于一个监督技术的整体,从而使规训权力不再具有传统权力的压抑性而具有了生产性,变成了保卫社会的力量,更为重要的是成了与十八世纪资本主义兴起的生命权力相联的权力运作机制。
对此,第四章着重反思了福柯规训权力思想的意涵,主要阐释了反抗可能性的问题,即当福柯用规训权力揭示生命中隐藏的现代性困境时,也面对着我们如何脱离规训社会的问题。笔者认为,福柯后期的审美伦理学阶段对主体如何形成这一问题的探讨本身就为反抗问题提供了可能的答案。因此,福柯规训权力思想的意义不仅在于揭示现代社会的规训意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开创了一个新的思考空间,即生活可能性的问题与生活意识的问题。
所以,在第五章,笔者用福柯揭示的意义反思了法律的问题,在阐明规训权力生命治理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代社会建构过程中法律所宣扬的自由、平等以及进步观念里潜藏的规训权力机制,它们使法律的自由、平等和进步价值成为有限度的;同时指出法律在现代社会建构过程中与规训权力相互缠绕而达到对生命治理的目的,这种生命治理是现代治理术得以实现的根本要素,同时也是现代法律得以实现的基础;在揭示法律生命治理内涵的基础上,质疑法学作为一种客观性话语存在的真理性与合法性,认为法学客观性话语本身可能会将法律的历史一政治话语掩盖掉,从而劝勉我们从历史中寻找那些产生法律的历史一政治话语;最终表明福柯的权力思想也可成为一种权力关系的解释学模式,此种模式可将现代性法律话语所掩盖的东西揭示出来,让我们看到各方的力量言说,使我们对问题看得更清楚。
最后,笔者在结论部分指出福柯权力理论对现代法学的两个贡献:从方法论角度说,基于脱离权力合法一非法二分模式,从而可以引入法律的系谱学方法,将现代法学的视界拉回到法律的历史一政治话语中,让我们看到法律自身的生成过程;再者,指出现代法学自身的意义是一种生活的可能性而不是我们生命的全部意义,我们要勇于用一种生存性的美学思想来看待生活的过程与可能开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