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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推动下,微商这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应运而生。微商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社交平台为媒介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在浏览好友动态或者与好友交谈时,就能完成一笔交易,并且基于对好友的信赖,消费者可以节省在传统电商平台挑选、对比商品的时间,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微商的出现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当前网络社交平台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对微商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重要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微商进行基本的界定,将本文中探讨的微商界定为专指微信社交平台上的交易;其次,根据微商经营主体的不同,总结出目前微商的两种运营模式,即B2C模式、C2C模式;并对微商运行中经营者、消费者、微信社交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为后文的探讨提供依据。第二部分叙述了目前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受限、安全权难以保障、隐私权受到侵犯、撤回权无法行使以及权益受损后的求偿权难以实现;并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以及微商相关主体四个方面分析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梳理域外电商规制的相关经验并从中得到对微商规制的启示。域外以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对电商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建立经营者市场的准入制度、保障网络交易环境安全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如:经合组织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提到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以及经营者的在线披露义务;日本立法对经营者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无论是B2C或是C2C的经营者都应办理登记手续。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提出对微商的规制路径。首先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微商纳入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明确微信社交平台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完善微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行政监管部门与社交平台应相互衔接配合,通过建立微商市场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微商交易环境与交易资金的监管、健全微商经营者信用评价系统等措施对微商交易形成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体系。最后,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如构建微商交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设立小额消费诉讼法庭等。此外,还应强化微商监管中的社会化治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微商监管中的作用。